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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潍坊房屋征收新规发布!多处开始拆迁改造...

    信息发布者:A风雨同舟
    2020-03-29 23:12:43   转载

    春风拂面,潍坊又迎来了大变化
    为啥这么说?你看!
    新华路佳乐家南侧-南湖新华路佳乐家南侧二层小楼此地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目前正在拆迁


    (感谢热心网友潘某某提供的图片)
    地块北侧的部分已拆除

    地块西侧

    健康街以北地块
    健康街以北(新华路与北海路之间)的部分门头房也已开拆。

    潍坊即将大变样啦
    这些老破旧即将华丽转身
    让我们期待改造后的新貌!
    老旧小区要改造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市住建局起草了《2020年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3月19日,通过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3月27日,通过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方案》明确了全市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任务目标、改造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为全市工作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实施遵循。
    日前潍坊房屋征收新规
    在规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
    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

    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600元、
    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
    ……
    ▼▼▼▼
    潍坊房屋征收新规来了!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潍坊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

    一、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每户600元。(二)非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内有大型设施、大型生产设备和大宗物品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二)非住宅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以上标准每月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算。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四、专家鉴定费

    对被征收房屋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每份报告鉴定费不得超过5000元。
    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评估期限、签约期限;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购方法;
    (五)临时过渡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六)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租赁;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四)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不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均价,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参照。


    第三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再支付1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搬迁费。具体由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推后3个月止的期间。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6层及以下房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及以上房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装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实际缴纳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最低面积补偿,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新闻媒体或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征收政策上给予照顾: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评估价值;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三)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又符合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或者保障性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被征收人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进行补偿。
    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 在规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的总额最高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补助数额可结合项目实际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享受奖励。


    第四十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税务部门按规定对购房成交价格中不超过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五十六条 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学、入园的,被征收人子女可以继续在原居住地学校或幼儿园就读,也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或幼儿园就读(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选择本县市区的临时居住地学校或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或幼儿园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协调安排。被征收人凭户口簿、房产(租房)证明和补偿协议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就读学校或幼儿园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入学、入园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潍政发〔2018〕8号)同时废止。



    来源:潍坊高新融媒、潍坊住建之声、山东潍坊、潍坊新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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